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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加快转方式推进重点改革

 

围绕加快转方式推进重点改革

 

20110613

  话题缘起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十二五”时期改革发展的主线,而改革不到位、体制不完善是经济社会发展中诸多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难以得到有效解决、经济发展方式难以有效转变的根源。近日国务院转批的国家发改委《关于2011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今年将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重点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税收制度、垄断行业、金融体制、涉外经济体制等方面改革,加快构建有利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体制机制。如何推进上述领域的改革,本专栏特约专家建言。

 

  经济自由依赖于税

 

  针对垄断企业征收暴利税,使垄断企业的利润率尽量趋近社会平均利润率,尽量实现市场竞争的结果公平,通过结果公平,倒逼和削弱起点不公平与过程不公平

 

  □刘金山

 

  近日国务院批转的国家发改委《关于2011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指出,加快构建有利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体制机制,重点之一是加大垄断行业的改革力度。在历经30多年的市场化改革进程之际,如何消除与抑制垄断(尤其是行政性垄断),形成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和相对和谐的市场经济秩序,已经成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内容之一。

 

  加大针对垄断行业的税制改革是抑制垄断路径之一

 

  任何改革都是利益的博弈与利益格局的调整,都会面临各种各样的困难和阻力。行政性垄断是我国垄断行业的基本特征,其背后依托的是行政性特权,追根溯源是国家权威。加大垄断行业的改革力度,一直面临着“罗素难题”(谁给理发师理发)。所以必须进行顶层设计,解决这一难题。

 

  也许在短时间内不可能系统解决这一难题,但我们现在的探索与改革不能偏离目标,应该紧紧围绕形成公平竞争环境这一目标进行,通过公平竞争实现经济效率。加大针对垄断行业的税制改革,是可能的路径之一。

 

  市场经济的内核是经济自由,公平竞争的市场逻辑是激励相容,通过使别人幸福来实现自己的幸福。垄断的最大问题是妨碍了经济自由,垄断企业通过强大的市场力量限制了其他企业的自由选择权,获得了垄断利润。垄断的逻辑是通过别人的不幸来实现自己的幸福。

 

  针对垄断行业的税制改革,就是要通过限制垄断企业的幸福来实现别人的幸福。这需要解决几个问题:从何处入手?怎样征收?税收收入怎样花?

 

  征收暴利税(或垄断利润税)是必须迈出的第一步

 

  垄断企业一般鲜有主动转型的,没有激励去自我限制幸福。限制垄断企业的幸福,必然要从其幸福的市场表现——— 垄断利润入手,直接影响垄断企业成本与收益的核算。征收暴利税(或垄断利润税)是必须迈出的第一步。税收的基本特征是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其背后依托的是国家权威。针对垄断企业征收暴利税,是用国家权威的手段解决国家权威派生的问题。通过税收手段,使垄断企业的利润率尽量趋近社会平均利润率,尽量实现市场竞争的结果公平。通过结果公平,倒逼、削弱起点不公平与过程不公平。

 

  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界定垄断?怎样核算垄断利润?暴利税如何设计与实施?这是一个系统工程,在此不详述技术细节,但基本思路需要清晰。垄断的界定,要依据《反垄断法》,还要依据市场表现,如运行成本、市场份额、利润等与行业平均水平或社会平均水平的差异。税率设计可以参照所得税,采取累进制。

 

  用暴利税收入建立广覆盖的社保体系,用暴利税收入支持研发

 

  暴利税收入用在何处?税收的正义性在于政府利用税收收入提供公共物品。暴利税收入的支出,要体现用“公益”遏制“私利”,表明暴利税的正义性。

 

  中国社会“未富先老”,社会保障体系是中国经济社会的稳定器。一是可考虑用暴利税收入建立广覆盖的社保体系,削平城乡差异与地区差异,实现底线均等与底线保障。二是可考虑用暴利税收入充实个人社保帐户,防止“账户空账”运行。这样,不但解放了当代人,更解放了未来人。更为重要的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的福利成本,有利于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进而提高经济效率。

 

  利用暴利税收入支持研发,形成行业的技术公共物品。垄断企业的创新激励多有不足。因模仿等“搭便车”行为的存在,技术创新不足将会制约行业的转型升级。利用暴利税收入形成创新发展基金,取之于垄断,受益于全行业、全社会,有利于公平竞争。

 

  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不应是替代关系,而应是互补关系,对于转轨时期的中国更是如此。针对垄断行业征收暴利税,营造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体现了政府增进市场的职能。这一政策逻辑,不仅适用于垄断行业的改革,更适用于诸多方面。

 

  完善资源性产品价格机制

 

  □郑志国

 

  在市场经济中,资源性产品不论作为生产要素以市场为基础进行配置,还是作为生活资料通过交换供人们消费,都有自己的价格机制,包括价格形成机制和调节机制。目前我国资源性产品价格机制不完善,一些资源性产品没有形成全面反映生产成本和稀缺程度的价格形成机制,其调节机制也不健全。这种状况不利于资源可持续利用。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资源性产品的价格机制。

 

  全面核算资源成本,尽可能将内部成本和外部成本纳入核算范围

 

  成本是资源性产品价格的主要组成部分,完善资源性产品价格机制必须全面核算资源成本,尽可能将内部成本和外部成本一起纳入核算范围。以煤电价格为例,目前火电的价格没有包括排放硫化物形成酸雨所造成的损失成本,煤炭的价格也没有包括挖煤引起地面塌陷和发生一些重大安全事故的损失成本,而这些成本实际上已经发生。现在虽然部分电价有条件摊入脱硫费用,但是尚未形成合理的电力和煤炭等资源性产品的成本全面核算机制。不计算火力发电的各种社会成本,维持其低价格,结果是电力需求不断急剧扩张,加速煤炭资源消耗,不利于可持续发展。以牺牲环境和浪费资源为代价的火电价格低廉,还使风力发电和太阳能发电等清洁能源开发利用显得成本相对过高,前者对后者在客观上起着一种阻碍作用。资源产品价格不仅要反映为开发和生产资源所直接消耗的人、财、物,而且要反映最终由社会承担的环境损害等成本。当资源性产品成本得到全面核算后,成本在价格中的比例通常会上升,这可能引起产品提价,因此需要建立相应的调节机制,促使企业把因产品价格提高而增加的收入用于提高资源产出效率和保护环境,开发替代资源,而不是仅仅用来增加行业收入。

 

  根据资源稀缺程度进行价格调节

 

  一般资源性产品价格随市场供求关系变化而波动,能够调节资源需求和供给。但是当价格上涨时,在抑制需求的同时也刺激生产以增加供给,如果单纯采取提高资源性产品价格的办法来抑制需求,结果将增加资源产品生产行业的收入,引起更多的资本投入这些资源产品生产行业,加速资源耗竭,并不能达到节约资源的目的。显然,单纯由市场调节资源价格是不够的,国家有必要加强资源价格的调节,做好自然资源特别是不可再生资源长期稀缺度的分析预测,根据其上升趋势征收不同水平的资源占用费,允许这种费用摊入现期产品价格,然后提取出来专门用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开发替代资源的技术研发等事项,以保证稀缺资源的持续供给。

 

  减少资源性产品的流通环节,防止加价提升垄断收入

 

  一般资源性产品都有一定的垄断性,当其价格形成机制不完善时,初始价格往往偏低,市场供给不足。垄断这些资源性产品的行业和单位作为供给方往往在流通领域搞层层批发转包,结果在流通环节形成很多关卡,最终售价中相当大的部分或者被流通领域的中间环节截取,或者形成行业垄断收入。针对这个问题,需要理顺资源产权关系,适当提高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资源所有权的分配比重,减少资源流通的中间环节;同时还需通过立法规定因垄断资源性产品所获得的单纯所有权收入的用途,加强监管,确保这部分收入真正被用于保护资源环境,而不是被中间环节瓜分或变为垄断收入。

 

  坚持实行民用和商用有区别的价格机制

 

  水、电等资源性产品用途有民用和商用之分,对居民用水用电实行阶梯价格,基本额度之内维持低价,超过部分逐级加价;对商业用水用电也应实行阶梯价格,但是各级价格均可高于民用水平;商业用途不同行业也应有所差别,对鼓励发展的行业给予优惠价,对限制发展的行业实行高价。

 

  逐步把环境容量纳入资源范围,运用价格机制实行有偿使用

 

  环境对污染物的容量是一种重要的稀缺性资源,这种资源属于全体人民共同所有,应由国家代表人民,借鉴资源性产品价格机制来进行管理。按照我国的经济政治制度,每个公民享有的环境容量应当是平等的,因此他们的排放权也是平等的。但在现实中,不同单位和个人的排放量存在差异,为了解决排放权平等和排放量不等的矛盾,可以由国家模拟市场对环境容量实行有偿使用,对各种污染排放物按治理成本计算排放价格并强制征收,全部用于治理污染。可以根据不同污染物的危害程度,实行不同的价格;还可以按照排放量实行阶梯价格。允许企业将排污费计入中间消耗,从产值中扣除,这样的增加值可以反映清洁生产成果,形成绿色国内生产总值。企业之间也可以出售或转让排污权。此外,对生活垃圾和污水、汽车尾气也要征收排污费。考虑到企业和居民承受能力,对环境容量的有偿使用可以分步实施,先实行较低价位,以后逐步提高。

 

  全面构筑“走出去”的风险防控体系

 

  我国对外开放已由过去以出口和吸收外资为主,进入进口和出口、吸收外资和对外投资并重的新阶段,迫切需要完善“走出去”的法律框架和管理制度,全面构筑“走出去”的政策促进、服务保障和风险控制体系

 

  □郭 楚

 

  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大涉外经济体制改革力度,健全支持境外投资的相关政策和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境外投资风险防控机制,是今年要推进的重点改革之一。这既是我国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内在要求,又是应对经济全球化挑战的必然选择,也是提高国际竞争力的必由之路。

 

  目前,我国对外开放已由过去以出口和吸收外资为主,进入进口和出口、吸收外资和对外投资并重的新阶段。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对外投资和跨国经营,是对外开放新阶段的一项重大举措。由于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合作还处于起步阶段,与外国跨国公司相比总体处于弱势,还存在着一些突出的矛盾和问题,如一些企业境外投资决策盲目性强,难以适应激烈的国际竞争;“走出去”的经营秩序还有待规范;“走出去”的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相对滞后;“走出去”面临政治、市场、金融、法律、劳工、文化等多方面的风险。由此可见,随着企业大量“走出去”,我国迫切需要建立健全相关政策体系,正确引导和规范企业的对外投资行为,促进对外投资平稳有序健康发展。

 

  “十二五”期间,加快完善“走出去”法律框架和管理制度,全面构筑“走出去”政策促进、服务保障和风险控制体系,将有利于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化经营水平和增强全球配置资源的能力。

 

  健全对外投资合作管理制度。加快制定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政策法规,提高对外投资合作便利化,完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和《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制定《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等配套政策。推动出台《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加强境外就业管理,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下放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建设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立境外劳务群体性事件预警机制和对外劳务合作不良信用记录。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开展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妥善处理境外劳务纠纷事件。

 

  制定重点国别和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对外投资合作“十二五”发展规划》,制定重点国别和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与有关国家商签经贸合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定期发布《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对外承包工程国别产业导向目录》等指导性文件。落实安排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发展资金,扩大对东盟、上合组织、非洲等地区优惠信贷支持规模。完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鼓励金融机构为合作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和金融服务。

 

  健全“走出去”信息咨询系统。加强信息服务和政策咨询服务,健全企业“走出去”的信息网络服务系统。借助研究机构和中信保等金融服务企业的力量,加强对重点国家和地区政治经济形势等信息的收集、评估和发布,建立国家风险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理机制。

 

  增强公共服务职能和政策信息透明度,发布《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国别投资经营障碍报告》,完善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搭建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中国—东盟博览会、中非合作论坛、中国工程技术展览会等促进平台,开展企业跨国经营人才培训。加强政府间沟通合作,商签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自贸区协定和政府间基础设施及劳务合作协议。引导企业在中资企业相对集中的国别和地区组建境外中资企业商会,提高行业自律水平。建设境外安全保障体系,制定下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风险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

 

  完善“走出去”的风险保障机制。积极研究鼓励和支持“走出去”的财税政策,进一步发挥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作用,加大对“走出去”企业的信贷支持。加强与国际组织及国外保险机构的合作,充分发挥我国信保等政策性保险机构的作用。完善企业“走出去”的风险保障机制,扩大保险规模,增加险种,拓展担保范围,增强抗风险能力。

 

  为“走出去”牵线搭桥、排忧解难。开展“走出去”综合业务培训,加强人才培训。举办金融支持“走出去”政策说明会和开拓国际市场介绍会,搭建银企合作平台。加大经济外交力度,充分发挥部际和双边工作机制作用,推动与有关国家签订经贸合作、投资保护、司法协助、社会保险等政府间双边协定;利用多边和区域合作机制,加强对外交涉,有效维护我国境外企业的人员安全及其合法权益。在加强“走出去”的协调监管方面,要充分发挥我国驻外经商机构的作用,帮助国内企业了解驻在国情况,积极为企业“走出去”牵线搭桥、排忧解难,指导企业守法经营。

 

  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还其良税面目

 

  增值税征税范围越广,税款抵扣的链条就越紧,越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征税范围越广,征收成本就越低,越有利于税源的控制

 

  □卢剑灵

 

  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改革和完善资源税、增值税、消费税、房产税等税收制度,是今年要推进的重点改革之一。随着消费型增值税在全国推行,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已经成为当前我国增值税后续改革的焦点。《关于2011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也明确提出要在部分生产性服务业领域推行增值税改革试点,这意味着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的序幕即将拉开,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增值税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增值税的优越性与其征税范围的宽窄有紧密联系

 

  自1954年法国率先实行增值税制度以来,增值税在消除重复征税,提升商品税优越性方面的作用迅速被体现出来,增值税被普遍认为是一种良税,越来越多的国家也相继地开征了此税。然而,增值税的优越性与其征税范围的宽窄却有着紧密的联系。一般来说,征税范围越广,税款抵扣的链条就越紧,越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征税范围越广,征收成本就越低,越有利于税源的控制。因此,一个优良的增值税制度,其征税范围应包括所有创造和实现价值增值额的领域,即应包括农林牧业、采矿业、制造业、建筑业、能源交通业、商业及劳务服务业各个行业,或者应包括原材料采购、制造、批发、零售各个环节。但由于增值税的技术操作性较强,配套条件要求较高,而各国征管水平、手段不一,加之其他因素的影响,在开征增值税的国家中,其征税范围有宽有窄,增值税对各国经济的影响也各不相同。

 

  现行的增值税制度带来两大问题

 

  目前我国主要是通过增值税和营业税两个税种对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商品劳务交易进行课税。凡在境内销售和进口有形动产、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课征增值税,其他的则课征营业税。然而,这种制度设计,对税收运行却造成了两大问题:一是混合销售、兼营销售的大量且普遍存在,给征纳双方的征纳活动带来许多困惑和似是而非的问题,增加了征纳成本;二是切断了增值税税额抵扣的链条,使增值税难以完全消除重复征税。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是采用扣税法方式计征的。在增值税税额抵扣方面规定,为生产经营增值税应税项目而外购的货物劳务所支付的增值税金,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予以退还。对于外购属于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商品劳务,即使其成本内部已含增值税,这部分增值税是不能予以抵扣的。例如,增值税纳税人购进的厂房属于不动产,纳税人购进时并没有支付增值税金,但由于厂房在建造过程中消耗了大量建筑材料等有形动产,建造者在购买这些有形动产时是要支付增值税金的,这些税金实际上已经被包含在厂房的成本中,但由于厂房属于不动产,该增值税金不能获得退还。结果,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局限性,切断了增值税的税额抵扣链条,现实的增值税制度并不能完全消除重复征税的弊端。

 

  近期可先把交通运输业和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建筑安装业、仓储业改征增值税

 

  要充分发挥增值税的优越性,还增值税以良税的本来面目,必须尽可能地扩大其征税范围。由于我国增值税和营业税共同构成对商品劳务的征税网络,因此,我国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扩大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调整必须同步进行。针对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和税收管理水平,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扩大,应本着成熟一个扩大一个的基本原则,并结合分税制改革逐步推进。近期可分两步进行:第一步,把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第二步,把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建筑安装业和仓储业改征增值税。由于这些项目与生产制造业有紧密的联系,应税行为比较清晰,税额抵扣链条简单,征收增值税的征纳成本并不高,我国的征管水平是能够适应这些项目改征增值税的管理要求的。当前的任务是要做好对这些项目改征前后税负变化情况的评估,并通过税制的合理调整,如结合物业税的开征,取消土地增值税,为其尽快实现改征提供条件。

 

此外,按照现行分税体制,增值税作为共享税,其收入75%归中央,25%归地方,而营业税收入则主要归地方支配(除税法规定外)。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的结果必然对中央与地方的既得利益产生巨大影响。因此,要使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扩大顺利推进,必须重新理顺各级政府的财权利益,特别在完善我国分税制的过程中,必须把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可能对各级政府财源的影响考虑进去,为顺利实施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扩大提供财政保障。

 

 

文章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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